律师解析:在此种情境之下,首要任务是明确男方所负债务之性质。 若男方之债务乃是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因夫妻共同生活所需或共同生产经营事宜而引发,抑或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表达意愿而形成者,则即便在离婚之后,房产归属女方所有,女方亦有可能须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之责。 然而,倘若男方之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范畴,如男方在未征得女方同意以及所借资金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方面时所产生之债务,那么女方便无须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